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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履行行政职能、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的建议
日期:2017-05-05 16:01:57 文章来源:288sb.com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尊敬的李莉委员:
 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关心和支持!
  您提出的《关于依法履行行政职能、建立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的建议》提案已收悉,现就提案的相关内容汇报并答复如下:
  2011年7月11日,贵阳市实施《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》即摇号政策的过程中,我局根据政府令及相关规定,下发了《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调整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的公告》,公告第四条规定:“除新号牌外的其它号牌统称为原段号牌,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:(四)出售、报废、转移名下登记三年以上的小客车的,可以保留原号牌,但必须在原机动车办结相关登记业务后6个月内办理完成新购车辆的登记手续。逾期未办理完成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未满三年的,不予保留原号牌,需要申领专段号牌的,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。”
  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在于:首先、按照《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》,出售、报废名下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的专段号牌指标;其次、根据公安部124号令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,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,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。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(一)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;(二)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;(三)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”,即在符合上述条件下,可以直接申请保留原号牌。
  委员提出延长保留号牌时间等建议,的确有利于调动车辆所有人主动报废、更新车辆的积极性,有利于淘汰老旧车辆。由于现阶段车辆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六合一平台,系统有相应的限制,保留原号牌只能执行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的相关规定。下一步,我局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或相关部令的修订过程中,将根据委员的建议,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适用需求等情况,并积极向上级反馈,力争推动建立更加科学的车辆号牌管理制度。
 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!
  此复

  288sb.com
  2017年5月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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